
3月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在工作报告中提到,“坚决依法规制,促进科技向善”。在人工智能技术日新月异的当下,这短短一句话表明了我们的态度:要用法治为科技发展划出跑道,让创新不仅在速度上跑得快,更在方向上行得正。
科技本身没有善恶之别,但使用技术人的行为却有对错之分。纵观历史,每一次科技发展进步,在解放生产力、改善人类生活的同时,往往也会带来新的违法犯罪问题。互联网的普及极大地推动经济发展、便利人们生活,但今年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也披露,去年起诉利用网络实施犯罪18.2万人。
当前,人工智能已从技术概念加速渗透到经济社会各个领域,正在重塑生产方式和生活形态,可以预见这一过程中也必然泥沙俱下。例如智能辅助驾驶正从概念变成现实,那醉酒后使用智能驾驶还算不算犯罪?对此最高法院通过指导性案例明确,车载辅助驾驶系统不能代替驾驶人成为驾驶主体,醉酒后启用辅助驾驶功能仍应承担刑事责任。科技应用须严守法律底线,法律法规须回应时代呼声。
科技发展本身也离不开法治保障。最高检报告提到,去年起诉侵犯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和假冒专利等犯罪1.9万人,办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3658件。最高法院审理的一起技术秘密侵权案,恶意侵权人及其公司连带承担3倍惩罚性赔偿达3.8亿元。法治亮剑,划出明确规则对科技研究、产品原创等保护范围,无疑是对科技发展极有力的保障。
法治不能缺位,也不应越位。没有规则的技术狂飙必然带来风险;而越位管制则会让创新活力窒息。最高法院报告中提到准确把握科技创新的“容错”空间,正是“坚决依法规制”的另一面。
报告提到的一个案例极具代表性:某生成式人工智能提供服务时出现差错,但研发者已善尽注意义务,且未实际损害原告权益,法院最终认定不构成侵权。
任何一项技术的进步,必然包含着无数次失败和差错。对于人工智能这类尚在探索期的前沿领域,如果每一次并未造成实际损害的“幻觉”都要诉诸法庭,那创新主体将寸步难行。这样的判例明确,司法不会因噎废食,而是审慎包容。
必须注意的是,“容错”绝不是“纵恶”。最高法院报告中提及两个案例:张某等14人非法获取原公司芯片技术信息,被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定罪判刑,但郑某离职后从业与原公司商业秘密无实质关联,法院认定其不违反竞业限制。一收一放之间,边界是法与非法的界限:尽到各项义务的积极探索、合理流动,法律给予空间;恶意利用技术侵权谋取私利,法律亮出利剑。司法的指向,应让技术回归工具本位,让创新真正服务于人。
这一组组辩证关系,体现的是司法对科技发展规律的尊重与理解。技术本身是中立的,人工智能可以创作诗歌,也可以生成谣言;算法推荐可以大大提升匹配效率,也可以变成让人困在其中的信息茧房。司法的使命不是将科技发展拒之门外,而是顺应科技发展进步,为技术应用建立起规则边界,让科技在向上向善的道路上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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